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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量:2451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龙华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建设领域的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我局组织起草了《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0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龙华区清湖行政服务中心3栋区住房和建设局120A室(邮编518109),联系电话:2344667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邮件发至:zjjjfk@szlhq.gov.cn,并在标题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话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23446674,23336565。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8月27日


  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龙华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建设领域的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相关活动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建筑节能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绿色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装配式建筑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

  绿色建筑类申报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会同物业服务企业联合申报;节能改造类申报单位可以是投资单位,也可以是节能改造投资单位联合节能服务企业、业主或使用人共同申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类申报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或综合利用合同(协议)的出资方;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有利于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绿色建筑、节能减排、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和装配式建筑等建设领域无关的;

  (二)申报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已享受区级财政同类专项资金资助的。

  第三章 扶持项目和标准

  除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同类资金补助外,区另外分别对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八条 绿色建筑项目扶持标准:

  (一)绿色建筑建成标识项目

  项目要求: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2018)获得高星级绿色建筑建成标识的新建建筑项目。

  扶持标准:按建筑面积,银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金级每平方米补贴30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其中,银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0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且资助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

  项目要求: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规范》(SZJG30-2009)、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SJG47-2018)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和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

  扶持标准:按建筑面积,一星级或者铜级每平方米补贴20元,二星级或者银级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三星级或者金级每平方米补贴40元,铂金级每平方米补贴50元。其中,一星级或者铜级项目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二星级或者银级项目资助上限为200万元,三星级或者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00万元,铂金级项目资助上限为350万元;且资助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采用国家或深圳市绿色建筑其他专项评价标准的可参照执行。既有建筑通过绿色改造并获得相应评价标识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资助。

  第九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扶持标准:

  项目要求:通过节能量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规定应当安装用电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的,改造单位应当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深圳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中心。

  扶持标准: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20%(不含)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0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补贴3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成本的40%,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条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扶持标准:

  项目要求:建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移动式设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综合利用。

  扶持标准:按照实际拆除并现场综合利用的建筑面积予以资助(以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合同记载建筑面积为准),资助标准为每平米15元,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项目扶持标准:

  项目要求: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要求。

  扶持标准:符合市主管部门资助条件且获得深圳市关于装配式建筑资助金额后,区给予同等金额的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资助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第十三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报项目材料后依照程序开展初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等审批工作。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扶持资金下达到区建设主管部门后,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完成扶持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查和拨付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年度安排和保障。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各类扶持资金的单位,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该单位的扶持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规定交由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组织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在扶持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失职的相关行政机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项目与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华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深龙华府规〔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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