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光明区合成生物及脑科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促进合成生物和脑科技产业企业集聚,率先培育形成合成生物和脑科技产业创新集群,我局结合光明区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及脑科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提高政策修订质量,提升政策精准性与可操作性性,根据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1年6月14日—2021年7月15日。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方式如下:
(一)信函反馈: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寄送至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科润大厦A栋15楼光明区科技创新局1506室,邮编:518000,联系电话:88210469,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反馈: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Kcjfzk@szgm.gov.cn,邮件主题为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6月11日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合成生物及脑科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光明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年)》,加快推动光明区合成生物及脑科技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促进合成生物和脑科技产业企业集聚,率先培育形成合成生物和脑科技产业创新集群,根据光明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合成生物、脑科技领域从事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生物材料和生物制造等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
第二章 推动产业发展
第三条 支持合成生物产业园和脑科技产业园建设,对新认定的合成生物产业园和脑科技产业园,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50万元认定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四条 对进行GMP厂房改造的企业,按改造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条 在深圳市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光明区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于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 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七条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在深圳市产生的财力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优先给予项目用地支持。对确有生产、研发用地需求,且估值不低于40亿元、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的重点合成生物、脑科技创新型企业,试行产业用地分段弹性年期(10+N)挂牌出让模式,前后段总出让年期不超过30年,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
第三章 助力企业集聚
第八条 对新注册的或注册登记地迁入光明区的小型及微型合成生物、脑科技企业,按企业实现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光明区可支配财力部分,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企业发展金支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对获得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合成生物和脑科技赛事奖项的企业(项目),按所获赛事奖金的10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其中50%为无偿资助、50%为股权投资。(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条 对入驻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合成生物产业园或脑科技产业园的企业,按上一年度房租费用的50%,连续五年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一条 对入驻合成生物产业园或脑科技产业园并经园区备案对场地进行装修的企业,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装修补贴。(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二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对估值超过10亿元、40亿元企业落户光明或最新估值突破10亿元、40亿元的光明区企业,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400万元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促进研发创新
第十四条 支持单独或联合开展光明科学城合成生物、脑科技领域核心技术攻关,经评审通过的,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各领域支持上限为20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合成生物学”重点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数字诊疗装备研发”、国家科技创新 2030—“脑科技与类脑研究”重大项目、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生物安全技术”重点专项、广东省“脑科技与类脑研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项目所获资金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六条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合成生物和脑科技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连续3年按照该研发中心上一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10%给予额外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七条 对入驻深圳市工程生物产业创新中心、光明脑科学技术产业创新中心、合成生物产业园或脑科技产业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三年按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资助,每年每家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八条 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工业合成产品平台、综合性全球基因、细胞治疗平台等重要公共服务平台的,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章 优化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资助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国家、省、市、区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在光明区参股或设立合成生物、脑科技产业基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合成生物、脑科技产业基金比例可适当放宽。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未参与配资的,按照产业基金对光明区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对产业基金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区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采购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其所获市级资助的50%,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相关条款均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