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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1月14日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的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用于支持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进出口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限额资助、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发展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具体资助标准,编制并发布发展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二)组织资金申报审核,拟订资助计划,进行社会公示,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文件规定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负责发展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发展资金资助计划。

  (二)按规定办理发展资金拨付手续。

  (三)会同市经贸信息委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标准和支持条件

  第六条 发展资金重点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服务进口业务、技术出口业务、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第七条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标准为:

  (一)给予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

  (二)给予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运营费包含平台运维专职人员工资、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费、专利或者软件许可使用费、系统完善升级费等。

  第八条 重点服务进口业务支持标准为:对企业在规定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资助金额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九条 技术出口业务支持标准为:对企业在规定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资助金额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条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和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支持。

  第十一条 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支持的,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JISQ17025)、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业务管理持续标准(BS25999)、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ISO17025等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标准为:

  (一)服务外包企业在规定年度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录用人数给予培训支持,每个企业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4500元。

  (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规定年度每培训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支持标准为对申请年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费用支持:

  (一)年度服务外包收入1000万美元以下的,研发费及品牌建设费占年度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8%,且服务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5个以上或者申请当年获得1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二)年度服务外包收入1000万美元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研发费及品牌建设费占年度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3%,且服务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5%以上,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5个以上或者申请当年获得1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三)年度服务外包收入5000万美元以上,且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5个以上或者申请当年获得1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申请发展资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近5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当缴还的财政资金。

  (三)企业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jsjckqy.fwmys.mofcom.gov.cn)、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四)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者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公共技术、公共信息、云众包、公共培训等一项或者多项综合服务。其中: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云计算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公共技术服务或者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信息、云众包服务平台,具备信息采集、管理等功能,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电子展示与项目对接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提供云众包项目发布、项目发包与接包交易服务及云众包技术支撑服务等。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实训、人才测评、人才储备及需求信息与交流服务。

  (二)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营运模式,平台服务制度完善。

  (三)公共服务平台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

  (四)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相应的物理环境、软件硬件设备设施及网络环境,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专职技术和管理服务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六条 申请重点服务进口支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进口的服务应当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二)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为规定申请年度执行合同,且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及企业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

  第十七条 申请技术出口业务支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出口业务为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者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出口的技术应当在规定申请年度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以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实际出口额为准)。

  第十八条 申请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已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服务外包业务合同。

  (二)规定申请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或者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或者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服务外包业务额以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准)。

  (三)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50%以上。

  (四)申请发展资金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培训场地、培训设施、专业教材及师资力量。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展资金不予资助:

  (一)同一事项已获得中央财政相关项目政府资金资助的。

  (二)申报企业、单位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5年的。

  (三)申报企业、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因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条 市经贸信息委根据本细则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文件要求及下达资金情况,每年发布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 申报发展资金项目需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文件,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承诺书(见附件1)及申请表等。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重点服务进口事项可免)。

  (四)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五)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专项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还需提交下列专项材料:

  (一)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见附件2)。

  (二)平台建设、运营基本情况及建设、运营实际发生费用凭据。

  第二十三条 申报重点服务进口业务还需提交下列专项材料:

  (一)服务进口贴息申请表(见附件3)。

  (二)服务进口合同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申报技术出口业务还需提交下列专项材料:

  (一)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见附件4)。

  (二)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三)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四)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五)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申报国际资质认证资助还需提交下列专项材料:

  (一)国际资质认证资助申请表(见附件5)。

  (二)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缴纳认证费或者维护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培训机构申报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还需提交下列专项材料:

  (一)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申请表(见附件6)。

  (二)服务外包培训人员汇总表(见附件7)。

  (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人员身份证明、大学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制、开展培训工作的证明材料(仅企业需提交)。

  (五)被培训人员缴费凭证复印件(仅培训机构需提交)。

  第二十七条 申报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还需提交下列专项材料:

  (一)企业研发及知识产权保护资助申请表(见附件8)。

  (二)企业年度国际服务外包收入及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三)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证书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请本细则多项目支持、需重复提交的材料只需提交1份、集中于附件中,并在相关申报材料中说明该项材料见附件。

  多份材料需要专项审计报告的,可综合出具1份,但需包含国际服务外包收入及各项申报资助项目所需要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二十九条 市经贸信息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商请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提供申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应当进行实地考察和组织专家评审,拟订资助计划送市财政委复核并对拟资助项目社会公示10天。

  市经贸信息委在审核过程中,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条 根据市财政委复核意见,市经贸信息委拟定并会同市财政委下达资助计划,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填报虚假信息、提交虚假材料,出现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列入黑名单,市经贸信息委和市财政委5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相关文件规定对发展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资金使用年度绩效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新的文件与本细则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两部新的文件要求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深圳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金管理细则》(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5〕102号)同时废止。


2023-12-05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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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截止
| 金融惠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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