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等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包括深汕合作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119号文中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119号文中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在研发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发人员人工费、研发活动直接投入费用、研发设备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包括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研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内容和计算比例按照119号文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二)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三)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四)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五)企业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不参与评价的企业除外);
(六)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要求认真填报统计报表;
(七)上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保违法事件。
第六条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企业在申请资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书原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研发活动(项目)登记材料;
(八)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对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包括:
(一)企业申报数据与统计部门一致性审核;
(二)企业申报研发费用与申报税务部门研发费用一致性审核;
(三)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核实;
(四)企业填报国家科技统计报表规范性审核;
(五)企业诚信情况审核。
第八条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助,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比例根据申报情况和当年预算情况进行确定。
第九条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资金为事后资助资金,纳入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由市科技创新委拨付。
第十条 受资助的企业若发生下列情况,将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或在今后资助中扣除。
(一)受资助的企业属于119号文中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或其研发活动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受税务部门核减加计扣除额的;
(二)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受税务部门核减加计扣除额的;
(三)科技创新委在抽查中发现属于上述两款情况的。
第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企业,按照《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
设立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是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深发〔2016〕7号,简称7号文)第21条“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经审核后,按研究开发实际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00万元的事后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经与市财政委会商确定,根据第21条政策要求,依据企业研发实际支出予以资助,采育后补助方式,从科技研发资金中列支,纳入科技研发资金管理。资助标准为不超过研发实际支出的10%,最高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二、编制依据及思路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内容、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根据119号文的相关规定,确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的企业以及企业的研发支出范围。
R&D占GDP比重是一项衡量一个城市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标,归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是省政府“八大举措”的一项指标,利用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来督促企业做好统计工作。在审核时,重点考核企业科技统计报表填报是否填报、填报是否符合规范。同时,还将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企业信用情况、黑名单等作为是否获得资助的重要考核内容。
为了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的申报、审核与资金下达,本办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一至四条规定资助对象,获得资助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范围;五至六条规定了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第七条规定了审核要点;第八条规定了资助标准;第九条规定了资助资金为事后资助类别,纳入科技研发资金预算,由科技创新委拨付;十至十一条规定了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