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重点生物产业获国家行业标准认定扶持、重点生物产业获国家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扶持、重点生物产业相关领域获龙头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设立重点实验室扶持、生物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扶持、加强产业标准工作的扶持、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扶持。
二、项目类别
(一)重点生物产业获国家行业标准认定扶持
1、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2、资助标准
鼓励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重点生物产业。获得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3、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申请单位主要从事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领域;
(7) 从事国家行业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即属于前五名起草单位之一);
(8) 研制的标准与生物产业相关,且该行业标准已公开发布;
(9)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二)重点生物产业获国家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扶持
1、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2、资助标准
鼓励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重点生物产业。获得国家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3、 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申请单位主要从事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领域;
(7) 从事国家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研制并作为该品种研制的主要完成单位,署名为前三名完成单位之一;
(8) 农作物新品种已获得国家审定;
(9)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三)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
1、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2、资助标准
鼓励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重点生物产业。对在相关领域获得龙头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3、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申请单位主要从事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领域;
(7) 申报单位为新迁入、首次认定的深圳市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对新迁入、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已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扶持的,追加资金支持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8)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四)重点实验室扶持
1、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2、资助标准
鼓励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重点生物产业。在相关领域获得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凡在新区设立的,在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市级资助经费50%,最高400万元的配套扶持。
3、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申请单位主要从事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领域;
(7) 申请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必须通过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定并已获得市级资助;
(8)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五)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扶持
1、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2、资助标准
对落户到新区并积极承担生物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项目支出50%,最高400万元配套扶持。
3、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项目属于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重点生物产业领域;
(7) 生物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国家、省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已获批并已开展;
(8)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六)产业标准工作扶持
1、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2、扶持标准
加强产业标准工作。鼓励生物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相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对于在本措施印发实施后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生物企业一次给予不超过实际经费支出50%,最高20万元的扶持。
3、 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于2017年10月21日之后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生物企业;
(7)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七)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扶持
1、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2、资助标准
(1)对在深圳市大鹏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租金资助方式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鹏办规〔2017〕2号)第十九条执行: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以先租后补的方式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2)对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申请深圳市大鹏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房,租金资助方式,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管规〔2017〕5号)第十一条执行:经新区认定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申请租用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按照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50%收取。
(3)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房在资助期间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连续资助3年。
3、 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欠薪等不良记录。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4) 入驻项目的投资领域、投资强度、能耗水耗及用地产出等,参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的标准执行。
(5) 申请企业为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经营范围符合大鹏新区产业定位,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大鹏新区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6) 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及仓促物流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各自所属区域的市场指导价或租金评估价执行,资助金额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
三、联系方式
地址: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4号楼206
联系人:徐永敏,联系电话:28333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