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扶持、生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企业上市融资扶持、医疗器械注册证扶持、新药临床批件扶持、药品生产批件扶持、新版药品GMP认证扶持。
二、项目类别
(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扶持
1、 设定依据
(1)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7号)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对于主动改造升级生产线,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按实际支出的50%,最高100 万元配套扶持。
(2) 《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
2、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3、 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生产线或生产工艺已改造升级完成,并已通过专家评审;
(7) 对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提升起到了显著的效果;
(8)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
1、设定依据
(1)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7号):
支持生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生物企业申请美国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认证和CE(欧盟)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开展生物产品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或申请国外注册,对于取得美国FDA认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经费支出50%、最高10万元扶持;对于取得CE认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经费支出50%,最高5万元的扶持。
(2) 《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
2、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3、 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已取得美国FDA认证、CE认证或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生物企业;
(7)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三)企业上市融资扶持
1、 审批内容
生物企业上市融资扶持。
2、 设定依据
(1)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7号):
积极支持生物企业上市融资。鼓励辖区龙头生物科技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支持企业在市上市培育办进行股改备案登记及开展企业股份制改革,并根据企业上市进程,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2) 《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
3、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4、 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在市上市培育办进行股改备案登记及开展企业股份制改革;
(7) 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与其缴纳的税收相挂钩,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新区实得部分总额;
(8)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四)医疗器械注册证扶持
1、 审批内容
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扶持。
2、 设定依据
(1)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7号):
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400万元。
对将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对将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400万元。
(2) 《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
3、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4、 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已获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已将相应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
(7)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五)新药临床批件扶持
1、 审批内容
取得新药临床批件扶持。
2、 设定依据
(1)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7号):
对取得1类、2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对取得3类新药一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对完成1类、2类新药一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75万元扶持;完成3类新药一期临床试验后取得二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对完成1类、2类新药二期临床批件后取得三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400万元。
(2) 《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
3、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4、 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已获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新药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
(7)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六)药品生产批件扶持
1、 设定依据
(1)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7号)
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400万元。
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按其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给予扶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扶持的总额最高400万元。
(2) 《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
2、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3、 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已取得药品生产批件或已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新区的生物企业;
(7)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七)新版药品GMP认证扶持
1、 设定依据
(1)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7号)
对取得新版药品GMP认证的生物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2) 《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
2、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3、 审批条件
(1) 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 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3) 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4) 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5) 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6) 已取得新版药品GMP认证的生物企业;
(7) 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b) 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c) 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三、联系方式
地址: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4号楼206
联系人:徐永敏,联系电话:28333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