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债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企业承诺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二、支持项目
(一)贴息支持
项目说明:对在深圳市内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予以支持。
支持标准:发债项目在福田区内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其他区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单笔债券每年贴息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发行支持
项目说明: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予以支持。
支持标准: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三、限制及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二)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形成的地方财力。
(三)企业债券发行人出现违反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债券违约等情形,区政府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追回支持资金。
(四)同一企业债券融资项目,已获得市相关政策支持,不得同时享受区同类政策。
(五)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福田保税区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福田保税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应为取得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证明(简称入区证)的企业,或者为对园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其他规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