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5〕2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国家标准委关于深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信软〔2017〕155号),规范工业互联网扶持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绩效考核,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工业互联网测试床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扶持七个扶持方向的扶持计划。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四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包括: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相关技术、产品、方案,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二)工业互联网测试床建设。重点支持工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等联合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等关键技术功能性、可靠性、安全性、兼容性测试验证服务,包括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5G在工业场景的应用测试、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平台等建设。
(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重点支持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基于海量工业数据采集、汇聚、分析,支撑制造资源泛在连接、弹性供给、高效配置的工业云平台。优先支持为满足我市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需求的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
(四)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重点扶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方案集成能力、新服务模式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加快发展。
(五)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包括高端活动和公共服务两类。高端活动类重点支持举办工业互联网峰会和论坛、工业大数据和工业APP创新大赛等活动。公共服务类重点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规划设计、咨询评估、产业对接、标准研制、应用推广、宣传培训等专业服务项目,包括工业互联网展览展示体验中心建设、工业互联网成熟度和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估等。
(六)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互联网+”等试点示范项目推广。
(七)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扶持。对于国家、省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且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重点项目予以配套扶持。省确定的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省财政资金未涵盖深圳的,深圳市安排市级专项资金予以扶持,扶持方式参考国家、省资金支持方式。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和范围
第五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资金各支持方向资助标准如下: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0万元。资助范围:项目最近2个自然年度内已投入的数字化生产研发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设施建设改造,以及相关的实验设备与耗材、测试认证、资料咨询等。
(二)工业互联网测试床建设。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按不超过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项目实施期最长不超过3年。资助范围:项目建设拟投入的必要数字化生产研发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设施建设改造,以及相关的实验设备与耗材、测试认证、资料咨询、专利申请、标准研制等。
(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对于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最高资助3000万元;对于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资助范围:平台最近3个自然年度内已投入的必要数字化生产研发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建设改造,相关的实验设备与耗材、测试认证、资料费、专利申请、标准研制等。
(四)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采取奖励方式,对成长性好、应用效果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服务商奖励100万元。
(五)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
对工业互联网高端活动类项目采取事后资助为主的方式。对社会机构在深圳主办的工业互联网以及工业大数据、工业APP、工业领域人工智能和5G应用等主题会议、论坛和大赛等活动,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对市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办的工业互联网会议、论坛和大赛等活动,事前制定工作方案及经费预算报批,事后组织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由财政专项全额核拨经费,核拨经费总额不超过预算金额,最高核拨经费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预拨启动经费不超过50%,事中根据进展核拨不超过40%,其余在审计后拨付。资金使用范围:策划和设计、场地租赁及布置、物料设计和制作、嘉宾接待和会议筹备、媒体宣传、大赛奖金、评审评估及其它相关费用。
对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类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范围:策划和设计、场地租赁及布置、物料设计和制作、评审评估、差旅、劳务、资料费等。
(六)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采取奖励方式,按不同类别不同标准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七)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扶持。对于国家、省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且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按不超过1:1比例予以配套扶持,上级资助资金与市级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广东省确定的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省财政资金未涵盖深圳的,深圳市按照省财政资助标准安排市级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落实广东省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政策,参照省标准和申报、审核、兑现方式对深圳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予以扶持。
第六条 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对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每个奖励50万元。
(2)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贯标试点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3)对我市评定的优秀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和典型案例,每个奖励50万元。
(4)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定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新设定的工业互联网与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我市重点鼓励支持的工业互联网与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照本规程有关奖励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其它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
(二)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互联网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按有关规定须完成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的,须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同一单位或者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各方向扶持计划须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为工业企业,在我市有生产制造环节,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2年(截止企业申报日期);
(2)申报单位近3年(自然年)信息化投入合计不低于500万元,或上年度信息化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上年度信息化投入占主营收入比重不低于0.3%。信息化投入包括信息化软硬件购置、开发、部署、运维,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通信等。
(3)企业主要生产装备均已实现数字化且具有网络通信功能,工厂内建有较为完备的通信网络;已部署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建有生产过程数据采集系统,能实现数据可视化管理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数据分析利用;建有较为完备的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离散行业应已应用CAD/CAE/CAM等软件进行产品设计、仿真、制造,已部署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和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流程行业应已针对工厂的生产线布局、各项工艺环节建立数字化模型,并能基于模型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
(二)工业互联网测试床建设申报专项条件:
(1)项目单位具有工业互联网应用技术开发能力,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和成功应用案例,拟建设的测试床项目要解决的问题明确、目标具体、实施路径可行,相关合作方均已达成合作协议;
(2)项目拟投资总额应不小于500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50%;
(3)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三)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申报条件:
(1)平台应具备工业设备管理、数据资源管理、应用开发服务、工业应用服务、用户与开发者管理其中四项以上基础能力;
(2)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前3年平台在信息化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方面的投资总额应不小于3000万元;
(3)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申报前3年在信息化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方面的投资总额应不小于500万元;
(4)对于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我市认定备案的行业标杆项目的优先予以扶持。
(四)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50%以上,且近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或者申报单位上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
(2)申报单位能够为制造业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提供独立服务,并已为3家以上深圳市独立法人工业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服务,取得初步应用成效,近两年为深圳市工业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服务收入合计超过500万元。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服务包括工业网络通信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工业设备互联及管理、工业数据处理分析、工业软件及平台服务、工厂数字化系统集成服务等。
(3)申报单位产品或服务具备OT/IT深度融合特点,产品技术先进、商业模式创新。
(4)申报单位已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供给生态资源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六)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申报专项条件:
工业互联网高端活动类:
(1)对以市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名义在深圳主办的工业互联网会议、论坛和大赛等活动,须提供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批准文件。
(2)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工业互联网会议、论坛和大赛等活动,须提供主流媒体报道清单和主要嘉宾签到表。
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类:
(1)项目单位应当具备开展信息化战略研究、咨询、规划、培训、宣传推广等专业服务相匹配的场地、人才、技术、资金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方案完善可行,项目的实施对我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
(2)项目单位财务指标正常,有较强的经费筹集和保障能力;
(3)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截止申请资助的日期)。
(七)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申报专项条件:已入选国家、省、市级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类试点、示范项目,相关部门已出具正式批复或通知。
(八)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扶持申报专项条件:已入选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国家、省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或者鼓励地方配套支持的;我市落实广东省确定的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重点扶持计划予以配套扶持的,企业须符合广东省统一申报条件以及我市具体申报要求。
第五章 申报方式和审核流程
第九条
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阳光资金管理平台及官方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方向、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申请人)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申报单位经营数据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统计局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局予以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资助金额向下取整到万位,资助金额小于1万元的项目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需要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抽查)和中期检查,需要验收的项目按原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除奖励类项目外,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时需明确提出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目标中应该包括至少3项可以明确量化的指标;事后资助类项目也应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实施完毕后,单位应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通过审计、现场检查、专项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验收、评估或考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后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及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评价等工作,主动配合行业统计分析调研和经验推广等活动,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有关规定,资助对象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联合惩戒名单库,发起失信联合惩戒,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多头申报,或与已获市级财政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