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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行〔2017〕170号)要求,按照《2016年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7年度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资助内容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贴息、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提升研发创新水平资助。


  二、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一)申报条件

  1.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非本企业或本企业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拥有良好的运营模式,服务制度完善,有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且已投入运营;

  3.公共服务平台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和设备投入,拥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4.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为从事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公共技术、公共信息、云众包、公共培训等一项或多项综合服务。其中: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行业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软件测试、云计算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公共技术服务、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信息、云众包服务平台,具备信息采集、管理等功能,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对外宣传推介、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全文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电子展示与项目对接交易、产业论坛、公共咨询等服务;提供云众包项目发布、项目发包与接包交易服务及云众包技术支撑服务等。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各类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实训、人才测评、人才储备及需求信息与交流服务;

  (二)资助标准

  给予2016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购置相关设备、软件系统,运营费包含专职人员工资、网络及场地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费、专利或软件许可使用费、系统升级费。


  三、重点服务进口

  (一)申报条件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2.申请贴息的进口服务应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且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及企业付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 万美元)。

  (二)资助标准

  以审定通过的服务进口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


  四、技术出口贴息

  (一)申报条件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出口的技术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以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2016年度实际出口额为准)。

  (二)资助标准

  以审定通过2016年度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


  五、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和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支持)

  (一)申报条件

  1.企业与境外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服务外包业务合同;

  2.2016年度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或者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或者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20%以上(服务外包业务额以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准);

  3.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50%以上。

  4.培训机构应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应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二)资助标准

  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JISQ17025)、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业务管理持续标准(BS25999)、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ISO17025等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实际发生额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服务外包企业在2016年度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录用人数给予培训支持,每个企业给予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人支持标准不超过4500元,最终拨付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培训费用支出。培训费用包括师资费用、场地费用、教材费用、委托培训费用等。企业申报年度之前录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得申报。

  (2)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2016年度每培训一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支持。

  3.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对2016年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费用支持:

  (1)2016年度服务外包收入1000万美元以下的,研发费及品牌建设费占年度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8%,且服务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5个以上或申请当年获得1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2)2016年度服务外包收入1000万美元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研发费及品牌建设费占年度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3%,且服务外包收入比上年增长5%以上,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5个以上或申请当年获得1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3)2016年度服务外包收入5000万美元以上,且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5个以上或申请当年获得1个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予资助:

  (一)同一事项已获得过中央财政相关项目资金资助的;

  (二)申报企业、单位因重大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还未满5年的或有拖欠应缴还的财政资金的。

  (三)申报企业、单位在申报使用财政资金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违反本细则规定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或列入黑名单的。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东厅8号窗,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小姐  88121800;承接国际服务外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朱小姐 88103187,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贴息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小姐88101362


  八、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填报资料;申请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审核;提出资助计划并公示;市财政委员会复核;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下达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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