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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加强科技创新园区建设引导,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管理办法》,我局即日起启动2017年第二批科技桃花源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运营管理单位有意愿将园区建设成为科技桃花源;
2.园区位于宝安区辖区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自主运营管理期限不少于5年;
3.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制定科学详细的科技桃花源运营管理方案;
4.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均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建立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保障配套;
6.经辖区街道办初审推荐。
二、资助条件
(一)已被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的园区,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自动列入区科技桃花源。
(二)科技桃花源经认定后,应继续提升园区品质和科技服务能力,达到以下标准经评审认定的园区可依照区有关政策享受补贴资助:
(1)已引进创新型企业达到20家以上或引进企业20家以上且创新型企业占比达到60%以上;
(2)具备国家科技孵化器从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达到2名以上;
(3)园区主动对接区创新服务平台、企业服务平台等服务,向入驻的创新型企业开展科技政策辅导、投融资对接、科技交流、创业辅导等科技服务综合活动;
(4)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做好入驻单位备案、数据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5)建立完善的企业服务制度,配备专职的企业服务团队;
(6)严格按照区有关部门和辖区街道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工作,确保园区安全有序运营。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