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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光明新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第一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上市(或挂牌)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二、资助内容
(一)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二)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中小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予以补助;另一类是对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予以补助。
(三)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三、资助标准
(一)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1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四、审核与批准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申报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科技型企业培育资助、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技术改造资助、研发投入资助(包括国高企业认定资助)、生产性服务业资助请联系经济服务局科技科宋工、罗工,咨询电话:88211780;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