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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0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绿色低碳产业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绿色低碳产业类)的项目储备工作,现开展2020年拟扶持项目征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绿色低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三)申报单位拟获得我委2020年度专项资金资助的,原则上需在本次项目征集中提前申报。单个项目单位本次可以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二、绿色低碳产业领域

  1.新能源汽车;

  2.先进核能;

  3.高效储能;

  4.可再生能源;

  5.智慧能源;

  6.高效节能;

  7.先进环保;

  8.资源循环利用


  三、扶持方式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突破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制约,强化对我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相关机构设立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实体。

  (二)具体申报要求

  1.项目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4.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项目须通过验收;

  5.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三)资助标准

  1.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工程研究中心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以产业关键技术集成开放和社会公共资源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依托相关机构设立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特点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体申报要求

  1.项目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以提供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试验验证、分析测试、研究咨询、技术交流与合作等专业化、共性服务作为主要任务,可以通过对外提供服务的收入维持公共服务平台日常运行;

  4.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项目须通过验收;

  5.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三)资助标准

  1.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国家/省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等项目,加快将我市打造成为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立项;

  2.承担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已获得的专项资金配套金额未达到资助上限,可以在此前承担的配套项目或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继续申请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3.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为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依托单位在深圳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契合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且已开始实质性建设;

  4.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5.申报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或产业化配套的项目,项目单位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推荐上报至省发展改革部门;

  6.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7.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国家或广东省相关专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资助标准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2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与已获得的市级配套资金总和不超过该专项资助上限。

  6.国家双创示范基地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7.国家产业化配套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8.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按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已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资助的,资助额在1000万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9.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按照广东省资助资金的10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市级与广东省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对于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对于国家双创示范基地配套、国家产业化配套、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一)主要目标

  支持企业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实施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扶持。

  (二)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近三年平均主营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3.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其中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4.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以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

  5.优先支持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0%。

  (三)资助标准

  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通过现场核查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项目单位逾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已立项项目不予资助。


  四、 联系方式

  咨询方式:88101248,88103062。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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