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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9〕9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及地方配套)项目的申报工作。


  一、支持领域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遵循市场原则和国际通行规则,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重点,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重点规划,围绕交通运输、电力、通信设施、能源资源、航空航天、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农林牧渔等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业务,加强与国际市场开拓的协调配合。鼓励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并购,优化全球布局,打造国际品牌。鼓励设计、咨询等领域“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配套服务。完善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稳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增强企业合规意识,有效管控各类风险。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境外投资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鼓励引导我市企业对外投资,对国家对外投资合作专项支持深圳部分,市财政给予1∶1配套。


  二、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预算控制,原则上各级财政资助总额不得大于实际发生金额。视企业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我局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项目申请企业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资助方式:事后资助,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资助机关审定。

  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企业名称变化、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三、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合作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等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二)对企业符合条件并实际发生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9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近五年(2014年—2018年)在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完成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和2018年度统计年报;

  5.项目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项目,或已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支付相关费用,并取得相关发票或单据资料,以及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五、支持内容

  (一)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企业为获得或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在合同(协议)生效前,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具体支持内容为:

  1.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的服务费用;

  2.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可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环境分析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编制费用;

  3.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购买费用;

  4.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翻译费用。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上述内容已完成和发票或单据开具时间为准。

  (二)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贷款利息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境内外银行,或其全资境外子公司向国家政策性银行,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获得的贷款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贷款。

  对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其中:

  1.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2.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的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时间为准。已累计支持3年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海外投资保险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投资保险,具体包括股权保险、债权保险,主要承保因东道国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方式行为造成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对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四)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支持项目

  分平台费用是指我市企业用于接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深圳分平台在境内外发生的费用。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接入分平台境外项目现场网络硬盘录像机及高速网络摄像机费用;接入分平台境内平台中心管理服务器及视频流媒体服务器、视频监控联网软件和视频运维服务软件费用;已有监控系统为接入平台适配的设备接入网关及平台接入网关费用;接入分平台的视频联络系统集成及调试服务费用;接入分平台所购买的视频会议账号费用。

  对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发生时间以企业支付和发票或单据开具时间为准。

  (五)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

  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深圳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如果以合资形式进行实施建设,须提供合作协议,协议中须注明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及证明)。除参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资助外,还对园区投资主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为境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建设、组织园区招商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土地平整、厂房建设、道路修建、用电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公共仓储建设、园区公共饭堂等公共设施建设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内组织举办园区招商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对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发生时间以企业支付和发票或单据开具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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