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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山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受理项目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南山区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努力实现2020年目标的若干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受理项目

  支持聘请法律顾问服务资助项目(截止时间:7月17日)

  商业保理支持项目

  融资租赁支持项目

  企业发债支持项目


  二、具体内容

  【支持聘请法律顾问服务资助项目】

  政策内容:

  促进辖区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的法律服务供需对接,助力辖区企业抵御疫情风险,合法复产复工。

  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资助标准:

  对与辖区律师事务所在2020年1-7月期间签订“法律顾问合同(限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辖区“四上”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合同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补贴;对与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在2020年1-7月期间签订“法律顾问合同(限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辖区非“四上”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合同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上”企业名单以区统计局提供名单为准;

  2、申报企业应是与辖区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辖区律师事务所名单以区司法局提供名单为准;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不含非“四上”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不含非“四上”企业)、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商业保理支持项目】

  政策内容:

  南山区的法人企业通过与我区合作的保理机构开展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给予实际支付保理融资费用70%,每年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资助标准:

  (一)按照实际支付保理融资费用7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三)本项目实行总额控制,若补贴资金需求超出预算计划,则对项目拟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统一按比例调整。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含外资)企业,企业需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含);

  2、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3、上年度企业自缴税费合计总额大于零;

  4、与我区合作的保理机构开展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

  5、已完成商业保理支持项目备案工作;

  6、保理业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一年。保理业务融资费用需在2019年至项目开通申报日内结清;

  7、融资业务按期还款,期间未出现欠费等违约行为;

  8、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9、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融资租赁支持项目】

  政策内容:

  南山区的民营法人企业通过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融资且按期还款无违约行为的,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用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资助标准:

  (一)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用的70%给予财政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三)本项目实行总额控制,若补贴资金需求超出预算计划,则对项目拟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统一按比例调整。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含外资)企业,企业需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含);

  2、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3、在我区合作机构通过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业务获得融资,并在2019年1月1日起至项目开通申报日已按期支付融资费用;

  4、业务存续期间无欠费、逾期等违约行为。

  5、已完成融资租赁支持项目项目备案工作;

  6、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7、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企业发债支持项目】

  政策内容:

  南山区的民营法人企业通过发债方式成功获得融资的,按发行规模的2%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单家企业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资助标准:

  (一)按发行规模的2%给予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单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短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计算方式:

  发行规模=发行额度/12*发行期限

  本规程所指短期债务融资工具,为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含到期日不足一年的中长期债务融资工具。

  申请企业为底层融资方。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本项目实行总额控制,若补贴资金需求超出预算计划,则对项目拟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统一按比例调整。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企业需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含);

  2、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3、上年度企业自缴税费合计总额大于零;

  4、发债类型属于以下范围:交易所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企业债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的各类创新性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类产品(ABS、ABN,不含知识产权类和涉房类产品)、其他各类用于支持深圳民企的非标债务融资工具(如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

  5、已完成企业发债支持项目备案工作;

  6、2020年内发债成功;

  7、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8、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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